关键词:
民国时期
新县制
保甲制度
地方自治
摘要:
自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以来,国民政府内部即存在着保甲与自治之争,且这一争论一直延续到1939年新县制颁行之时。新县制明确规定在县乡实行地方自治,从而为这一争论划上了句号。同时,新县制实行乡镇保长及民意机关的选举制度,改变了以往保甲制度单一的“自卫”特性,而将广泛的地方建设事项纳入自治范畴,显示了新县制的民主色彩和地方自治性质。对于新县制之推行,国民政府及政学各界都充满期待。姑不论新县制在实际推行中效能如何,单就制度本身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民政府在保甲与自治问题上的游移,从制度和法理层面将保甲与自治融为一体,虽然这种融合仅仅是借用地方自治的躯壳来行使保甲制度的内容,但在当时特殊的时代和国情下,亦算得上是一种难得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