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委托加工
设计方案
技术方案
实施意思
责任承担
摘要:
【目的】现行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的侵权认定尚无明文规定,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也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研究专利法意义上制造行为的内涵及在委托加工专利产品场景下责任界定的问题。【方法】本研究结合司法案例,区分将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通过自身产品加工予以物理呈现的行为,以及将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提供给他人实施产品加工的行为,来明确不同情形下制造行为的判定。【结果】在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的场景中,依据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的来源判断是否构成制造行为,具体为:若受托方自行负责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则受托方为产品制造者;若委托方提供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受托方“按图加工”产品,则判断为委托方与受托方构成共同制造行为;若委托方与受托方合作确定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则区分委托方对侵权方案持有的不同实施意思情况确定是否构成共同制造行为。【结论】第一种情形下,委托方不构成制造侵权,仅构成与受托方销售行为相对应的购买行为;第二种情形下,若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委托方应与受托方共同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形下,若委托方对侵权方案持有积极实施意思,则与受托方共同承担制造责任,反之则由受托方单独承担制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