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破产
担保财产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清偿顺序
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越来越多中小微企业因顶不住压力而走向破产。但在破产之前,企业会穷尽各种手段进行融资以求助力企业重焕生机。而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商业主体,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依法设立的物权担保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安全,降低借款风险。因此企业在濒临破产时所有财产都已被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仅凭无担保财产已无法满足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等待破产程序的貌似只有提前终结。而市场主体关系着地方财政、劳动就业、社会维稳等各个方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必然会对各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避免因无法清偿破产费用而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况发生,可否以担保财产的变现价款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成为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仍未达成统一意见。学术界的争论大体分为三种观点,分别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说”、“担保优先说”和“比例分担说”。司法裁判中则只有“担保优先说”和“比例分担说”两种裁判观点。“担保优先说”即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受偿;“比例分担说”即担保财产要按比例分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至于为何各界观点仍存在分歧,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并不够明确,相关条文之间的矛盾给人留下争辩的空间;二是担保制度与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相互冲突,对两种制度的价值难以取舍。“担保优先说”代表着担保制度,注重对担保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而“比例分担说”代表破产制度,注重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要解决清偿问题,就要在二者之间做好协调。至于如何对担保制度和破产制度进行协调,各国的经验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的立法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做出的立法指南进行分析,发现各国对于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虽然做法不尽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对限制担保债权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对破产程序的中担保债权做出适当限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这种限制不仅包括对行权的时间及程序进行限制,还包括在必要时候对担保债权受偿的份额进行限制。自此以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备了正当性及合理性,但是如何清偿,还需构建明确的规则。然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含义、范围、法律地位以及无法受偿时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需要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作出区别,并分别分析其与担保债权的清偿优先性,而不是当然地将二者混为一谈。通过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各项内容逐项分析,最终得出虽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存在诸多不同,但在破产程序中二者均应获得全部清偿。最后站在维护破产程序大局的角度,在尊重“担保优先说”的基础上对“比例分担说”进行细化,构建了“谁产生谁清偿”的清偿规则,即因某项具体破产财产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该具体财产对其清偿;因破产财产整体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各破产财产按变现价款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