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中介人
报酬请求权
目标合同
因果关系
费用
摘要:
《民法典》第963条兼含主要规范与辅助规范,为“中介合同”一章的核心条文。当中介人提供约定的中介服务并促成目标合同有效成立时,方可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如果目标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相当于合同未被促成,中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目标合同被解除,原则上不影响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可归责于中介人的情形除外。应按照宽松标准对“同一性”进行认定。就因果关系而言,报告行为或媒介行为不必是目标合同缔结的唯一原因,具有共同原因性即可。当事人对报酬有约定时,应依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多存在兼含中介与委托要素的合同,若中介人只完成中介服务,应相应减少报酬。当事人对报酬无约定时,应根据补充解释或任意性规定确定报酬,中介人的劳务作为标准应当受到限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媒介中介中双方委托的情形,应由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因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被计算在报酬内,该费用应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