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不当得利人
利润返还
侵权损害赔偿
不法管理
善恶意得利人
摘要:
现行法对不当得利人的利润返还责任并无相关规定,然不当得利制度牵涉甚广,其中的利润返还问题更是与不法行为有关,故如何对此类利润进行界定,确定其归属及返还方式尤为重要。如若无法明晰前述问题,可能会影响善意相对人于市场中的合理交易,忽视对善意之人的保护。亦会使不法行为人逍遥法外,而受损人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得到保护,进而导致法之公信力受损。第一部分探讨了不当得利人应返还的利润的界定,返还的正当性以及应予返还的利润的具体样态。之所以要单独探讨利润的返还问题,是因为其不同于不当得利制度下的利益以及本于利益更有所得,其是得利人在前述利益的基础上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或是事实行为的所得。从传统的民法财产理论和公平正义理念出发,此类利润应归属于受损人,因利润产生的基础在于受损人的财产或是权利,得利人自身付出的努力仅是使利润有所增加的原因之一,其不应成为得利人保有利润的理由。梳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可能产生的利润类型,明确本文所探讨的利润类型为因利用他人之物或权利、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所生利润。第二部分梳理了国内外利润返还的适用路径与适用于我国法的可能性。英国法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路径,通过赋予受害人主张“放弃侵权之诉”的权利以剥夺得利人所获利润,然我国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仅具有矫正错误的财货归属的功能,无法规制利润返还的问题。我国法则于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利润返还责任,通过将得利人的利润作为受害人的损失计算标准之一以实现剥夺利润之目的,盖因损害与利润的不同,此路径之适用虽于我国法有据,但在具体适用中仍需修正。德国法于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不法管理达到剥夺得利人因他人权利获得的全部利润的法律效果,瑞士亦如是,然利润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目的宗旨与无因管理制度本身不相符,故若需适用则需作出相应调整。亦有学者主张独立请求权基础说,认为利润返还责任介于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应具备独立之地位,该说因具有立法操作上的困难,较之上述三说缺乏可实践性。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法下利润返还责任的制度设计。善意得利人因不知其得利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故处分或是利用他人之物时,不存在可苛责性,宜肯定其可保留其所获利润中因自身原因所得部分。因前述利润返还责任与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具有同质性,故善意得利人的利润返还责任可类推适用不法管理的法律效果。恶意得利人因具有主观恶意,宜剥夺其所获全部利润,盖第二部分的四种路径中唯侵权损害赔偿路径具有惩罚性,且无需另行立法,故恶意得利人的利润返还责任宜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82条之规定,并对其构成要件作对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