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预备行为实行化
预备犯
法益论
集体法益
摘要: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刑法观下的刑法立法呈现出积极扩张的一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增设所具备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性质得到广泛认同,其通过对预备性质的网络行为独立处罚来实现刑法法益保护介入时点的提前。但这种网络犯罪立法中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在规范与实践中又呈现出针对下游行为“适当扩张化”的新特性,由此直接造成犯罪圈层不当扩大及预备犯传统理论与司法解释不协调的问题。对此,应结合网络时代特质,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通过规制累积危险行为来直接保护网络空间秩序这一抽象化的独立集体法益,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导向下游行为所面向的法益保护。应在法益二元论的立场下,以具有宪法基础的、注重社会安全利益积极保障的集体法益立法批判机能来证成本罪扩张性的一面,再以造成独立集体法益实质侵害这一解释规制机能的要求来对此进行限缩;还应坚持刑法最后法定位,对刑法辅助性法益保护局限性加以补充,为相应规范及理论进行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