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技术支持型
商业帮助型
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界定的困境在于未将行为类型化,从而导致结论以偏概全。应通过类型化思维,从规范和事实层面对行为进行分析,并将行为划分为技术支持型与商业帮助型。技术支持型行为具有技术性、对象不特定性和分散性特征,商业帮助型行为具有经济性和集中性特征。判断行为的可罚性应坚持主观归责的思路,技术支持型行为对应的“明知”是指“特别知道”,商业帮助型行为对应的“明知”是指“知道”与“应当知道”。本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通谋”进行解释,并在具体案件中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事后犯罪,与本罪不能成立共犯关系,但在具体的情形中可形成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