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犯罪
规则型治理
技术型治理
协同治理
摘要: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下最主要的犯罪形态和类型,网络犯罪治理需要深度融合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既需要借助于法律规则,也需要借助于算法、代码等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规则型治理”与“技术型治理”的有效协同。在网络犯罪的规则型治理中,可能会存在犯罪治理有效性与规则体系融贯性的冲突,这既包括内部的融贯性问题,也包括外部的融贯性问题。科学技术会从正反两个层面影响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规则型治理主要是通过事后惩罚的方式来治理网络犯罪,其治理主体通常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其治理措施具有法定性、封闭性。技术型治理则主要是通过事前预防措施来治理网络犯罪,其治理主体通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商业主体,其治理措施具有多样性、开放性。技术型治理的诞生和兴起,并不是要完全替代规则型治理,它们完全可以协同发展。网络犯罪的规则型治理无法脱离相关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可用于辅助规则型治理的有效实现,很多技术型治理措施已经上升为网络犯罪治理新兴领域法中的法定措施或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