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政办规〔202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改革,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