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审查
破产企业抗辩
谦抑性
摘要:
自美国国际鞋业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案以来,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美国、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实践中逐渐形成。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22年进行了重大革新,但反垄断并购规制的豁免规定仍存在疏漏,未明确破产企业抗辩概念,也未有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为其设定实体规则。同时,先前学界的研究或局限于单一路径,未能挖掘破产企业抗辩的多元价值;或机械挪用域外破产企业抗辩的构成要件,未将其有效地融入我国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动态语境。然而,面对经济下行和数字经济的挑战,企业合并带来的积极效益也愈加明显,《反垄断法》既需要认真回应企业合并的需求,秉持严格审慎态度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又须适度彰显其谦抑性,注意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强度与精度的把控,将破产企业抗辩纳入经营者集中审查豁免的范围。就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反垄断规则建构而言,需注意《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中对应概念和规则的有效衔接,通过解释论和立法论等角度初步为破产企业抗辩勾勒出本土规范框架,继而增强《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和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