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核
自我审查
体系协调
摘要:
公平竞争审查统摄于反垄断法的制度定位使其游离于合法性审查行政控制程序之外,成为一项孤立无援的文件审查制度,导致公平竞争审查形式化问题严重,存在被合法性审查吸收甚至取代的风险。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方式经历了从备案审查为主到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双轨并行的阶段,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衔接提供了可能性。公平竞争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能够构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关系格局。应当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合宪性审查,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向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宪法“大制度”回归,同时明确其与行政性垄断制度的相对独立地位。审查范围的同步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协调提供了基础条件,应当明确二者审查标准的差异和重点,在制定环节、审核环节、监督环节提取二者程序协同的最大公约数,并通过启动公平竞争司法审查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评估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