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投资品
价格法
市场操纵
欺诈
摘要:
资本市场的效率应当以能否提高实体经济效率为标准,而并非传统观念认为的“定价效率”。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越高,价格波动的中枢越高,则越能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功能,即提高实体经济的效率,因而资本市场的效率等于流动性。证券是一种典型的多手、无形商品,更是一种投资品,其供需关系与普通商品不同,且其“真实价值”“内在价值”是不确定的,价格并非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取决于流动性及市场效率。较之于《证券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关于价格的规制要克制得多。投机倒把罪的消亡大大提升了市场经济效率,其与操纵市场的关联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精确界定操纵市场(价格)。为此,应当反思与重构《证券法》上的反操纵市场(价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