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政府
监管执法
属地责任
风险处置
常规执法
摘要:
金融监管执法职责的属地化经历了从依法设立的单一地方金融组织到兼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转变,并逐渐塑造了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的边界范围和体系架构。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职责属地化的体系构造,遵循监管执法职责分化的“功能性”与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地域性”“风险性”相结合的逻辑。其中,“功能性”用于界分具体的监管执法职责,“地域性”主要用于框定金融监管属地化的整体范围,“风险性”的大小则在根本上决定着常规执法与风险处置职责究竟是整体下放给地方,还是仅将风险处置职责下放给地方。在厘清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职责内涵、外延的基础上,常规执法职责的“央地”划分,应依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风险性”作出区分,并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专属监管对象;风险处置职责的“央地”划分,应当坚持“属地优先”原则,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地方派出机构应当主要承担协助、配合、决策及监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