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给付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指示
摘要:
本文聚焦于不当得利法上难以回避的一项原则性命题——给付关系优先性,或称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补充性,以揭露该原则所具有的表象,并拆分该原则所支配的不同案型的环节,寻求其可替代性的教义学上的解释方案,在最后阐释这一命题所导致的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根本违反,从而对该原则证否。无论是在文献中,亦或司法判决的实际表述中,都充斥着给付关系优先性的原则。由于学界与司法实践均奉不当得利非统一说为圭臬,由此所产生的必然问题是,当案件事实同时涉及给付关系与非给付关系时,何者具有优先地位?在卡纳里斯所提倡的处理方案下,衡量各方利益,以及考虑破产法上的特别后果,最终在此种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优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返还问题的决断取得了通说地位。而给付关系优先性也演变成了一项原则,并辅之以个别例外,成为教义学上一项稳定的口号。但是,以上的利益衡量却并没有赋予这一原则如何在教义学上的构造的解释可能。因此,回归到其适用的不同的三角关系之中,抛开这一原则,能否在各异的案型中寻求其他合理的解释方案,是本文的要旨所在。首先所处理的,是给付与给与相分离的情形,最典型的例证是指示给付关系。通过对转化物之诉之禁止的研究,得出了转化物之诉之禁止的核心实质在于给付人仅可对给付之受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这显著不同于给付关系优先性,而后者所主张的,恰恰是依据凌驾于被指示人对指示人之给付之外的,指示人对受领人的给付而排除了被指示人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此外,在指示给付的关系中,还特别存在着第二条解释路径——以“指示”作为执行关系的法律上原因。在指示给付中,恰恰是因为执行关系之中不存在完好指示的情形,导致了被指示人对受领人的直索,可以突破给付关系优先性的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指示所具有的将给与转化为两项给付的特别作用。其次,有偿无权处分通常被视为给付关系优先性原则的关键论据,支撑着这一原则的生命。但学者在此种情形下通常会在盗赃物之无权处分、以非属己有之物而添附于他人之物的情形设置例外。这表明给付关系优先性的解释力,并不足以囊括所有物权法上的现象。对于此种原则与例外割裂的结果,本文认为是因为没有回归到不当得利的基本事实构成——法律上原因——而导致的。实际上,能否阻却直索的命脉,是在法定取得的情况下,赋予取得人得以阻却原权利人一切请求权的归属地位。换言之,法定取得与原因行为之有效,构成排除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法律上原因,该原则亦得贯彻于上述盗赃物之处分等例外情形,作统一判断。最后,由于给付关系优先性违反意思自治,而对原权利人施加了为私法所不允许的负担,原权利人因给付而被剥夺受保护之法律地位;并且,由于现行法禁止对第三人产生非其所愿的意定效果,导致给付关系优先性的口号,应当被废除,并重拾其他的解释方案,以与利益衡量的结果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