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水资源税
水资源费
可税性
量能课税
税收法定原则
摘要:
目前,中国正处于水资源费税转变的关键阶段,针对水资源费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绝不能简单地“税费平移”,而应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发挥税收优势。基于此,该研究采用比较分析、规范研究等方法,从水资源的可税性问题入手,将水资源在经济价值层面反映出的收益性作为经济上可税性,在使用价值层面反映出的社会共同评价作为法律上的可税性。比较水资源税费的条文,水资源税基本平移了原有水资源费的相关规定,仅在税额标准、征税机关以及税款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税费本身的性质差异并不限于此。水资源税费改革应当考虑到税费在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立法体例上的差异。作为特定目的税,水资源税不仅具有税收的普遍功能,还具有其特别功能,对于可能存在的矛盾,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确保在量能课税原则下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用水权、在税收中性原则下实现水资源税立法目的以及在税收无偿性特征下分配水资源税收支权。中国应当以水资源税的目的为导向,针对取用水和税收征管的不同环节谋划立法进路。为实现量能课税,应为个人生活用水设置免征税额。为实现财政对于水资源的保障,应将水资源税设定为中央税,并配合转移支付制度,以发挥税收的统筹优势。为实现取水环节的节水,应根据取用行为的不同合理配置税收特别措施。为实现用水环节的节水,应打通水资源税转嫁路径,将水资源税负转嫁至用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