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探矿权
采矿权
占用费
因素变动法
可比参照法
征收标准
摘要:
矿业权占用费是在矿业权占有环节收取的税费,目的是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当前,我国矿业权占用费标准尚未发布,仍在沿用矿业权使用费标准,研究设计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方案是新时代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采用因素变动法,系统分析了矿业投入产出、矿业利润和相关价格等因素变动情况,通过可比参照法,对比分析了海域使用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自然资源使用费调整情况。综合考虑因素变动和其他使用费调整情况,确定了矿业权占用费基准征收标准,即探矿权占用费基准征收标准为1000元/km^(2),采矿权占用费基准征收标准为10000元/km^(2)。以基准征收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不同矿产资源特点、勘查开发周期等因素,将探矿权占用费分为战略性矿产、其他金属矿产和其他矿产三种类别,将采矿权占用费分为战略性矿产、其他矿产两种类别,分别提出了根据持有年限阶梯式增长的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方案。研究成果对完善我国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助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效率和增储上产力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