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商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防控机制
摘要:
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如火如荼的今天,潜伏在其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给市场经济秩序与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但一味推崇严刑峻法非但不能阻止传销活动犯罪的发生,反而会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运营者对营商环境失去信心,也会破坏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有深入剖析电子商务经营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发生原因并为之构建立体多元的防控机制,才能达到既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又能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通过对2016至2018年三年间的案例进行统计整理可以将电子商务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划分为三个类型,观察到四个现象。三个类型分别是传统商品服务类、金融投资理财类和借用慈善名目类。四个现象分别是:1.案件逐年增长,地域分布广泛;2.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3.行业领域类型化,经营产品特定化;4.作案手段隐蔽,涉众形式多样。其犯罪主体多为未接受过高等教育并处在社会底层的青壮年,女性犯罪主体也占据较高的比例。很多具有前科劣迹的犯罪主体曾一度触犯与传销同质性较强的犯罪。故而,笔者分析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成因有以下四个层面:一是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没有将金钱观、消费观和择业观等观念摆正,且鉴别能力弱、从众心理强,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不足以支持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加上传销作案成本低、犯罪收益高,电子商务参与者更难以抵挡传销犯罪的诱惑;二是政府层面存在着相关部门资源整合不够优化、社会征信体制建立不完整和电子商务领域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导致电子商务经营环境仍亟待改善;三是在社会层面,职业教育未达成效、就业形势严峻和媒体宣传效果欠佳以及传销活动“理论基础”雄厚等因素也是电子商务参与者走向传销的一重诱因;最后,法律层面中存在法律法规衔接不到位、认定标准不统一和量刑轻重把握不准确的问题,致使对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都不尽理想。综合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类型、特点及犯罪主体的共同特征,应当在电子商务参与者个人、政府、社会和法律等多层面进行其防控机制的建设。电子商务参与者应当主动担负起预防传销犯罪的重任,摆正观念、戒除贪念,从根源上杜绝参与传销犯罪的欲望。电子商务经营者精进业务素质,电商平台运营者发挥监督作用,所有电子商务参与者都应当增强自身鉴别能力,克服盲目从众心理,以此作为其参与防控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佳途径。政府要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并优化配置,建立健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如电子商务备案制度、商业信誉评级机制及在此基础上的市场退出机制等。将推进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就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营造恰当舆论氛围以及运用技术手段提高电子商务行业抵御风险能力等作为加强社会环境建设的手段。在牢固法律风险体系时要注重完善规制传销行为的法律法规、确保量刑科学合理和执行力度到位。在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中还可尝试推广恢复性司法。